《信用中国修复流程》 5个月14家医院被举报涉贩卖出生证 倒卖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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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的贩卖会导致哪些严重的后果?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一家医院被举报勾结多地中介团伙贩卖出生医学证明,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从11月6日晚上开始,公安部门就已介入开展工作,已阶段性完成相关资料查控、人员控制等工作,目前重点是围绕举报线索逐条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现正紧锣密鼓进行。那么出生证的贩卖会导致哪些严重的后果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用于证明新生儿的出生情况、血亲关系等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我国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也是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签发机构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和签发流程。2009年,卫生部门印发通知,要求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2020年召开的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签发管理,保障制度落实。

根据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证明。出生证明被称为“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办理户口的主要医学依据,它和公民的很多基本权益都绑定在一起。

二、出生证的贩卖会导致哪些严重的后果?

1、法律后果

首先,贩卖出生证是非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出生医学证明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而贩卖出生证的行为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

那么,倒卖出生证明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倒卖出生证明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罪名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倒卖出生证明的行为导致了上述三种物品的非法制造或流通,就可能触犯此罪。

(2) 妨害公务罪

该罪名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倒卖出生证明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实施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就可能触犯此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倒卖出生证明的行为涉及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就可能触犯此罪。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历经多次改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性能一直在增强。但在上述事件中,涉事人员伪造生产住院记录等材料,用虚假信息办出了货真价实的出生医学证明,表明违法犯罪手段更隐蔽、更专业。

至于具体的刑罚,根据涉案金额、情节轻重等情况,法院会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来说,倒卖出生证明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社会危害

(1)给拐卖人口提供保护伞

一旦贩卖儿童、非法领养者能搞到出生证明,那么孩子的真正身世就可能被抹去,假身世被洗白,人贩子和非法领养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因此被藏匿,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贩卖出生证明会给那些想要孩子但无法生育的家庭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拥有自己的孩子,而贩卖出生证明让他们可以通过不合法的方式获得孩子。这不仅会给这些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贩卖出生证明,可能成为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的***凶,也对公安机关侦破和追查儿童拐卖案件造成严重干扰。许多被拐卖的儿童,可能此生再也无法与亲生父母团聚,给家庭、给社会留下一道难以痊愈的疤痕。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出生证进行非法领养或者将儿童贩卖给其他人,给儿童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

相关产业链条上衍生出的中介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贩卖疫苗接种本、非法***孕,甚至人口贩卖等,这一系列违法行为让人细思极恐。公安机关披露,在侦办拐卖人口案件时,DNA对比结果、出生医学证明、户口信息等都是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凭DNA对比结果很难提供充足证据。一旦被拐人员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就能合法办理户口,被拐人员的身份也会被洗白。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贩卖出生证明就会成为拐卖人口、非法***孕等违法行为的“***凶”,其危害也就具有更大的社会性。

(2)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

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导致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出生证,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期就有上海某拆迁户为多拿拆迁款伪造“女儿”出生证明的新闻。贩卖出生证明也会破坏原生家庭。一些家庭可能会因为无法生育而选择领养孩子,但是一些人贩子会利用这种需求来进行贩卖出生证明的违法活动。

贩卖出生证明也违背了人伦道德。人类应该尊重生命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是一些人贩子却利用出生证明来进行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贩卖出生证等违法行为。同时,医院等机构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合法合规。此外,广大市民也应该提高警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


个人经验:人间悲剧,莫过于骨肉分离。每卖出一份出生证明,都意味着背后可能会有一个被贩卖的活生生的婴儿,以及一个从此走向破碎的家庭。倒卖出生证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还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此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打击这一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

0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一)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甲乙二人的行为:
   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甲某在打时无意中发现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3.某甲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职工某乙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额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某甲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就动员某乙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万元。
   A.某甲构成受贿罪
   B.某甲构成索贿罪
   C.某甲不构成犯罪
   D.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
   A.对累犯从重处罚;                   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行使管辖权。
   2、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A.对张某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二)时间效力
   1、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现行刑法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
   D.行为发生在1995年7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现行刑法比判决适用的行为时刑法处罚较轻。
   2、现行刑法的那项规定不适用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A.关于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被害人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时效限定的规定。
   B.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D.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某甲在1993年6月到1995年7月担任某玻璃厂(国有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期间,在给其下属企业某经营部批玻璃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该经营部乙某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0万元。另外,甲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民工工资单的方式,从某该厂财务科领走12万元。据查证,某甲系该玻璃厂(国有企业)聘任的劳动服务公司。
   A. 对某甲应当依据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论处
   B.对某甲应当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论处
   C. 对某甲一案,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D. 某甲不构成犯罪
   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带连续、继续性的在均认为犯罪的情况下从新)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多次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帐目上发现应收货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待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
   A、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测试题答案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答案:C
   理由:1、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2、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时在97年10月1号以后,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轻法。3、新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适用轻法(新法),无罪。
   2.答案:D
   理由:使用排除法。因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犯罪,所以D正确。
   3.答案C
   理由:某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答案:A.B.C.D.
   理由:体现出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二、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答案:A.
   理由: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刑法第6条)理由:第一,中国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另外,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犯罪发生在中国,因此,适用的根据是属地原则。在这个里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的也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和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2、答案:A.C.D.
   理由: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分子一旦发现,立即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理由:普遍管辖原则是第9条的规定,第9条讲的是对于国际犯罪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航和毒品犯罪。除此以外,现在时髦一点的就是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 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立即加以逮捕,或者要么引渡要么起诉。这类考题比较雷同,比如:一个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恐怖主义分子,或者在菲律宾公海上公开抢劫的犯罪分子进入中国领域,他既不是 中国人也没有在中国犯罪,也没有针对中国公民犯罪,对于这类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加以制裁?能,其根据就是普遍管辖原则。我们进入了有关公约,对他们应行使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二)时间效力
   1、答案:A.B.D.
   理由:参见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2、答案:A.B.D.
   理由:参见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3、答案:B.C
   理由:(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旧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新法较重,自然无溯及力。)
   4、答案:A
   理由: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97年9月30日以后。最典型的是綦江彩虹桥垮踏案,桥是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踏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 ,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许多。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3次定挪用资金罪,后3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不利,司法上的解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在量刑是酌情给予宽大,这样既方便了司法操作又照顾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避免事后法加重被告的责任。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3、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与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2000年7月至8月间,甲某与乙某先后在乙某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A.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B.构成强*罪

  C.构成**幼女罪;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罪。

  第二节、犯罪构成

  二、犯罪客观要件

  2、关于不作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作为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战时驾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

  7、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吵,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A、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甲某不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9、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甲殴打乙造成小腿骨折,乙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乙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B、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二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医院。到另一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乙某是不会死亡的。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甲向乙茶杯中投放0.5克毒药,丙向乙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药,二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乙喝茶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1克。

  D、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乙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乙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三、犯罪主体

  3、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B、贩卖毒品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绑架罪

  10、下列哪种犯罪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A、金融票据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D、合同诈骗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10、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与区别是;

  A.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B.二者均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C.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D.过于自信过失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因此考虑到危害结果不发生

  14、行为对象的错误包括:

  A.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与乙的法律性质不同;B.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与乙的法律性质相同

  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参考答案:

  第一节、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3、答案:A.D.

  理由:已满14不满16岁的少男与幼女恋爱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后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构成

  二、犯罪客观要件

  2、答案:A.B.C.D

  7、答案:A.C.D

  理由: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分

  9、答案:B.C.D.

  三、犯罪主体

  3、答案:A.B.C.

  10、答案:A.C.D

  四、犯罪主观方面:

  10、答案:A.B.C.D.

  14、答案:A.B.C.D.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A.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的防卫;      B.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

  C.丙某构成犯罪,但甲某不构成犯罪;D.甲某构成犯罪,但丙某不构成犯罪

  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

  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11.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

  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

  14、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A.、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就松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某表示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B、甲某将来到自己家玩耍的乙女(11岁)的衣服强行脱去,用自己的生殖器往乙女的生殖器里顶,但未能顶进去。

  C、甲某被举报销售假烟,公安人员在其店铺内查获价值30万元的假烟,但未能查出其已经销售出的数量。

  D、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参考答案:

  一、正当防卫

  2、答案:A.B

  理由: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误以为是不法侵害,采取了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故意犯罪,有过失的,认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认定意外事件。

  4.答案:B

  理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置。

  第四章    故意犯罪形态

  4、答案:D.

  理由:本题涉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基本观念。

  11.答案:A.B.C.

  14、答案:A、C、

  理由:**幼女罪采取接触说,故认定为既遂;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的,包括真烟,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假烟,同时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有专卖许可,则只构成生厂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是犯罪既遂;没有查到销售额,但查处的数量折算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是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五、共同犯罪:五方面问题

  12. 甲、乙、丙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丙某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某。丙某、丁某到隐藏羊群处与甲某、乙某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建设兵团农8师152团10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10连的地界。丁某的行为属于:

  A.转移赃物罪

  B.盗窃罪共犯

  C.承继的共犯

  D.销赃罪

  15.甲开摩托车,乙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工厂门口伺机夺妇女的提包。甲、乙见妇女丙某肩挎背包走出,即驾摩托车尾随、加速,在擦身而过之际,乙某抓住丙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丙某紧紧抓住,乙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甲某驾车离去。乙某从地上起身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丙某。丙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乙某慌忙逃离。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劫罪(未遂)

  B.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夺罪(未遂)

  C.甲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D.乙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18.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参考答案:

  12.答案:B.C.

  理由:共犯认定。中途加入他人犯罪活动,即使没有事先通谋,也可以成立共犯。但是,事先没有同谋,在他人犯罪既遂以后加入(***助的),则不成立共犯。本案丁某加入时他人犯罪没有既遂,所以能成为共犯。如果既遂的,丁某则成立赃物罪。

  15.答案:C.D.

  理由:共犯认定。甲某没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和行为,不随乙某转化为抢劫罪。

  18.答案:C.

  理由: (共犯认定)乙某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甲某为自己杀人而毁灭罪证,不单独成立犯罪。

夫妻为给大儿子办独生子女证真的卖掉出生10天幼子吗?


  为了大儿子的独生子女证,一对狠心的父母竟然将自己出生仅10天的小儿子卖掉了。

31岁的贵州籍男子蒋某和23岁的贵州籍女子张某在乐清市虹桥镇打工时相识并结婚,2009年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后被送去老家抚养。

今年,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2个月,但夫妻俩并没有很在意。

当张某怀孕第5个月时,老家来,要查妇检证,她才说了怀孕的事。长辈说,这个孩子如果生下来,大儿子就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了,而且如果给这个孩子办户口还得罚款,想到这些,夫妻二人有些为难,因为有个独生子女证,政策上有很多照顾。

正当夫妻俩左右为难时,蒋某提议把孩子生下来送人换取点生活费。“如果是女孩,拿个几千块过来,如果是男孩,拿个几万过来。”

对于丈夫的提议,张某默许了。

10月22日,孩子出生了。蒋某通过介绍人找到了一家买主,对方一口答应了他提出的4万元的价格。

介绍人说,买孩子的是乐清本地人,不能生育。

蒋某觉得把孩子给他们还是放心的,在对方过来接孩子的时候,为了图吉利,他多要了8元,总共是40008元。

随后,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接到报警,蒋某夫妇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

目前,蒋某夫妇已被乐清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此外,被卖男婴如今仍下落不明,希望知**士能够积极提供线索。

我***找朋友拿了几张空白 医学出生证明 卖给了他人,请问我范法吗?


首先,法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对发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签发资格。
第二,公安机关将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扣留;对发现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生证明是假的派出所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查出是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的户口,首先是对制作、使用伪造的证件这种行为,派出所就有权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其次,办理户口程序不合法,理应注销户口。不过,没有出生证,可提供司法亲子鉴定报告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医疗机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应该怎样处罚


各省市对于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处罚标准不同

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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