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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信恢复新政策

2023年征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提高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改善征信服务的质量。2、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弯贺制,确保征信机构的手念合规运营。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最新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2、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3、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4、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5、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6、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7、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8、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9、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

信用修复有哪些特别规定以及注意事项?

按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失信主体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期间不予修复。
公示期限未届满的将不予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项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的不予修复。
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不予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做滑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亏尘息的活动。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纯空腊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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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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