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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怎么恢复信用?

失信被执行人想要恢复需要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证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发起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条例来决定是否恢复。

信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失信的行为。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我国对失信人有了失信人被执行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信用的。

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本人身份证等身份验证信息,并填写信用修复信息申请表,即可发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原始数据提供单位对信用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证明失信人已改正失信行为并承若不再犯此类失信行为,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修复的标准,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想要进行普通信用修复,就达到以下标准:(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2)受侵害人的数量在100个以下。在进行普通信用修复的时候,需要经过的流程如下所示:(1)失信人建立信用档案。(2)失信人向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名单,签订信用修复服务合同。(3)信用机构指定两名以上信用执业人员组成信用修复工作组,负责失信人的信用修复工作。(4)信用执业人员对受侵害人名单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其它的受侵害人。(5)信用执业人员联系所有的受侵害人,核实受侵害人是否谅解了失信人。如果受侵害人已经谅解了失信人,就需要签署《谅解证明》;如果受侵害人没有谅解失信人,失信人就需要依法赔偿或补偿受侵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用自己的态度和表现取得受侵害人的谅解。(6)信用执业人员在确定受侵害人已经谅解失信人之后,根据事实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的信用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7)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信用执业人员就需要对异议进行调查,从(5)开始重新进行流程;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信用机构就可以对外发布《信用修复情况报告》,并将该报告用醒目的方式加注到不良信用记录上。

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法律主观: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4、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有一定条件的,具体是有相应的规定的,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活是有极大影响的,比如不能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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