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历史被执行人财产 查询历史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企业信用修复【先修复+后付款】+我徽18703823046长期有效。
正规操作 签合同 走对公 开票
修复板块: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启信宝,水滴信用等第三方平台...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其他处罚等...
裁判文书,诉讼,开庭公告,立案信息,最高法,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法院公告网,审判流程公开网....
1、百度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
4、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5、输入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码。
6、选择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下级法院。
7、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一、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有哪些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 大同 小异。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 股权投资 ( 上市公司 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 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 二、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 1.从申请人处挖掘财产线索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的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 财产保全 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 法院 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并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积极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另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线索 (1)套取。 (2)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3)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的车辆。 (4)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 **律师 查明如下信息: (1)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 股权 、子 公司 、分公司、 股东 身份证 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 (2)被执行人缴纳 水费 、 电费 、税款情况. (3) 知识产权 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查询。 (4)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凳乎梁顷衡查询。 (5)名下车辆情况应到当地车管所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或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财产调查令 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三、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十招 第1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2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 外资企业 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3招:到 国税 局查询企业缴 增值税 账户。 第4招:到 地税 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5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费从哪个账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6招:到自来水枣运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账户。 第7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账户。 第8招:以采购方的身份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账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9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账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10招: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以上知识就是 小编对“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免责声明:本平台作为开放的会展会务信息发布平台,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平台无关。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出现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请提供相关材料,发送到:27943721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