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欠税公告如何处理》 女子为发泄情绪与7人饮酒后死亡

女子为发泄情绪与7人饮酒后死亡

企业信用修复先修复+后付款】

欢迎咨询+18703823046(徽同步)长期有效。

正规操作 签合同 走对公 开票

修复板块: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启信宝,水滴信用等第三方平台...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其他处罚等...

裁判文书,诉讼,开庭公告,立案信息,最高法,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法院公告网,审判流程公开网....

几个朋友一起喝酒,结果把人给喝死了,一起喝酒的朋友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承担多少责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扩展资料:

案例:

冯某请好友喝酒后在家中身亡,冯某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同饮者虽尽到了对冯某的***助义务,但考虑到同饮者与冯某共同饮酒的事实,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一人喝酒全桌担责!医生提醒:劝人喝酒,等于劝人去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喝酒猝死引发纠纷 多方调解终达协议

酒桌上发生口角对方回家后就跳楼自杀。如果法医鉴定出来是喝酒的原因该怎么办?

共同聚餐人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随附义务,即特别的注意义务。但该特别注意义务应指饮酒人人身安全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且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他聚餐人对饮酒人的照顾义务。

案情

2015年6月9日晚,宋鑫浩受同事马晓燕之邀,与其他同事美热木古丽·白三阿力、杨秋霞、马赛尔德、何云飞、张艳青等7人在其单位的女职工宿舍吃火锅,共计有3瓶啤酒、2瓶125克白酒、1瓶250克白酒,其中马赛尔德喝了1瓶啤酒,剩余的酒由宋鑫浩与何云飞喝完。吃完饭后,宋鑫浩一直留在马晓燕的房间。期间何云飞又返回叫宋鑫浩回宿舍,未果。6月10日0点左右,宋鑫浩从马晓燕房间到客厅后跳上客厅窗台坠楼。并未参与聚餐的张玉桂拨打120急救,马晓燕、马赛尔德等将宋鑫浩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法医室出具死亡证明,宋鑫浩死亡原因系饮酒后高坠(自杀)死亡。

宋鑫浩的父母宋成堂、粟雅丽认为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对员工管理松懈,马晓燕、张玉桂等人对宋鑫浩进行劝酒且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宋鑫浩在醉酒行为不受控制的情形下不幸从5楼坠落当场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50%,计211200.5元。

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聚餐中共同聚餐人对饮酒人的醉酒状态及危险程度的判断标准,应以社会普通理性人的要求衡量。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宋鑫浩在聚餐时自带啤酒、白酒与案外人共饮,其饮酒及滞留在马晓燕房间聊天期间,没有出现意识不清、身体失控等面临人身安全的状况。且本案无论从聚餐地点、时间、人员范围上均不存在危险性。死者宋鑫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过度对身体有害或导致思维不清楚的后果,更应该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聚餐人存在相互劝酒情形或其他刺激及加害行为。聚餐后宋鑫浩留在女生宿舍,跳上窗台坠楼的行为事发突然,其他聚餐人无法预见,亦无法有效阻止、杜绝事件的发生,故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店长刘伟得知宋鑫浩喝酒且在女生宿舍不走后,先后让马晓燕、何云飞将宋鑫浩拉回宿舍。事发后店长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及120,已经尽到对员工下班后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成堂、粟雅丽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成堂、粟雅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有学者将免费搭载、盛情款待、友情照料等行为称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也有学者将此类行为引起的关系称为“好意施惠关系”。实践中,因请客喝酒、好意搭载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鲜见,主流观点都是将过错责任作为好意施惠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本案也不例外。引用的条款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一般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四个要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在“好意施惠关系”中,三、四条的考察更为重要。

1.被告对于宋鑫浩之自杀行为是否具备客观上可预见。“客观上可预见”主要是指根据生活原型、发生频率等考察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是否能够预见。比如,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因喝酒引发疾病猝死、酒后找不到回家的路而冻死等等。因此,发生行为人客观上难以预见的危险,很难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喝酒聚会的发起人是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职工马晓燕,宋鑫浩属于受邀人,啤酒、白酒均其自带,聚会结束后其他人各自回宿舍,唯独宋鑫浩没有离开马晓燕的宿舍。无论从聚餐地点(宿舍)、时间(晚上)、人员(同事)范围上看,宋鑫浩喝完酒后并未外出离开聚会人的视线,也不存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家都是认为待在宿舍里是较为安全的。但是宋鑫浩从马晓燕房间到客厅跳上窗台坠楼的行为事发突然,被告马晓燕等人无法预见,故不应当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后果。除非宋鑫浩之前就多次流露出厌世、自杀的倾向或举止。

2.被告对于宋鑫浩自杀时的行为能力状况的判断是否符合社会普通理性人的要求。“行为能力状况”是指行为人控制自身的辨识能力。如果聚会人知道受害人已经不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那么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应当认定聚会人为重大过失。本案中,与宋鑫浩聚会的同事均是年轻人,饮酒过度对身体有害或者导致思维不清楚的后果都是认知的,宋鑫浩饮酒时及留在被告马晓燕宿舍聊天期间,并没有出现意识不清、身体失控等状况,也让马晓燕等人认为其并没有“喝醉”,这符合社会普通理性人的判断。同时,本案聚会过程中仅宋鑫浩与何云飞两人喝白酒,其他人并未喝酒,亦不存在其他人呈现“醉态”判断失误的问题。

3.被告对于宋鑫浩自杀行为是否进行了积极的救助。宋鑫浩在女同事宿舍喝酒后不走,被告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店长刘伟先后让马晓燕、何云飞将宋鑫浩拉回宿舍,未果后何云飞一直守候在马晓燕宿舍。事发后店长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及120,马晓燕与马赛尔德等将宋鑫浩送至医院。从以上时间段的推进可以看出,虽然聚会人没有预见到宋鑫浩坠楼的危险,但在死亡结果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请问同事请我们七个吃饭,结果另一个同事喝酒喝死了,期间我们没有劝酒行为,请问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有责任

应该是有责任的但不管有无责任你出于人道主义你得破费了同事一场

喝酒死亡赔偿

从你的叙述可以肯定的答复你 不用负任何民事责任  其实本案中没有太多的法律问题 司法审判实践中这种事情也是屡见不鲜了  简单说下:
  1.如果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故他对自己的过度饮酒后的危害应该是可以预见的
  2.死者没有任何可以导致猝死的疾病 或者 有疾病但没有明示 再或 聚会时大家都明知他有疾病 但都没有故意劝酒的行为 这时本案的其他人对死亡的同学是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的  综上如果你们被诉至法庭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明显你们没有侵权行为和致害原因也就不涉及赔偿的计算问题
  在***理中我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案件 其他人也明知其有心脏疾病但是没有劝酒 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后 死者家属索赔 但是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比起上述的案子更不存在赔偿的可能了

5人喝酒1人争论后自杀

要看具体死因

酒后打架致人死亡


你好:1、关键在于尸体检验结果,搞清死亡原因。如果他是因自身的病暴死,B家就没事了。

2、如果外伤不重,因外伤诱发疾病死亡,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外伤明显,是伤罪致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你的请述,A没有住院就死亡,可能是自身病因引起的可能性大。不管和B有没有关系,A家肯定不会放过B家,可能要进行赔偿才能息事的。为了平息事态,B家人也可能会进行一些较轻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免责声明:本平台作为开放的会展会务信息发布平台,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平台无关。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出现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请提供相关材料,发送到:2794372171@qq.com

上一篇:《失信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版》 天水20天狂赚近14亿 天水20天狂赚近14亿      下一篇:终于懂了是不是能恢复删除了的抖-音文件内容?详细教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