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由谁决定裁判文书 撤销仲裁由谁决定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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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如果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问题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出现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情形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的,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法院法院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会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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