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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有效期多长

法律分析:合法的行政处罚是永久有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企业环保不良记录怎么消除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信用评级有规定评价范围,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是必须受评的,由不得企业做主。
如果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等较低等级且想改善评级的话,可以通过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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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手续怎么办?

有关环保手续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报、审批和报建、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申报、特种车辆污染物排放审核、机动车排放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等。以下仅简单介绍其中两大项,其他方面有关手续的办理在广州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均有免费提供的详细介绍和办事指南手册。  建设项目环保申报: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报手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符合相应阶段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各种表格必须填写清楚。2.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的环保机构的预审意见。3.各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图纸还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环境影响报告加盖评价单位业务专用章。4.按规定须取得专业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或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或按规定应交缴其他费用的建设项目,应将咨询意见、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和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连同申报资料一齐附送。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规定提交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单》。“监测报告单”的有效申报期为监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6.按规定需要提交电脑软盘的,要尽量确保其无病毒污染。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简明程序:   选址(或定点)阶段:通过填报《环境影响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报建阶段:将主体工程设计图与防治污染设施设计图送审,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试车:给防治污染设施予以一个合法的调试期。   竣工验收:检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环保规定,验收合格后取得环保局验收批复或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是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其行政处罚程序如下:立案———现场调查取证———调查终结———陈述申辩———听证———审议———处罚决定———送达———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

环保处罚公示多久消除?

环境行政处罚存档情况下,案情比较简单的、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3年时间可以消除。行政处罚的记录是需要保存的,一般的程序案件是五年的时间,案情比较复杂的话是20年时间。

公司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

行政处罚记录不会饥游陪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磨槐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烂蠢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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