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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无照经营案需要公示吗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1号)第二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无照经营案件如果采取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案件程序,就应该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向社会公示。
由于无照经营案件的主体,是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被处罚,因此也就没有“统一社会信用***码”等标志,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
故此,对于无照经营案件的公示,一般是通过当地地方政府或工商局的网站来公示。
希望我解释清楚了,您能看明白。
认真答题不易,望采纳,谢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第八条 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第十三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前款所称时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中应当公示的信息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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